土地权属争议该如何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当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有相应的调处办法和法律依据。 首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一般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这意味着在调处过程中,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土地使用的历史情况和现实状况。 在调处程序上,第一步通常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争议的土地权属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最简便、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调查过程中,会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在整个调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土地使用的合同、证书、历史资料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总之,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是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过程,当事人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