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在交通肇事罪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有一定规则。首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 。 在交通事故里,涉及不同主体时情况有所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举证责任是均等的,双方都可以举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 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受到指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方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时他们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未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证明该事故并非由于其过失所致。若被告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者事故系由其他原因所致,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免责或减轻刑事处罚;若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也可能会对举证起到辅助作用。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