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怎样启动监督程序?

我涉及一个案子,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启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具体该怎么做呢?是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遵循什么样的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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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监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确保其依法依规进行,法律设置了相应的监督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措施。 对于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成为启动监督程序的主体。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启动监督程序,一般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执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明确说明申请监督的事项、理由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例如,若认为指定居所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指出不符合规定的具体点,如居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等。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具有主动性和权威性。检察院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存在违法情形时,会主动启动监督程序。这里的违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而采取该措施;指定的居所不符合法律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等。 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后,会进行全面审查。一方面,会审查公安机关或其他执行机关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例如,是否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另一方面,会实地考察指定的居所,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是否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是否便于监视、管理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检察院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是轻微违法,可能会以口头方式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建议;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情形,则会发出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执行机关限期改正。执行机关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检察院。 总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制度。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还是人民检察院,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启动监督程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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