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听说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是向哪个法院提出呢,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启动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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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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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的设立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但存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要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详细说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最后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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