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和不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有个员工,工作表现不达标,不符合岗位要求,我想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怕操作不当引起纠纷。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体该怎么做才能合理合法地和这种不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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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如何与不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不符合条件”的含义。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条件,通常指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在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职工处于试用期,并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在于“证明”,用人单位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有证据表明职工未达到这些条件。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的学历、技能、工作经验等要求,并且在试用期内通过考核、工作表现记录等方式,证明职工不符合这些要求。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是在正式工作期间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发现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首先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可以提升职工的工作能力,调整工作岗位则是为了让职工能在更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发挥作用。如果经过这些措施后,职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在整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职工说明理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这样才能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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