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委托合同如何解除?


在法律上,租赁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三种: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协商解除,就是合同双方通过友好沟通,共同商量一致后解除合同。这是一种比较常见且平和的解除方式,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要双方自愿且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出租方和受托方经过沟通,都觉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不利,于是协商决定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签订租赁委托合同时,双方就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就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如果受托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租赁业务,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受托方确实没有达到约定标准时,出租方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租赁物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出租,此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解除合同,都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