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性问题该如何作证?
在法律事务中,专门性问题的作证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着明确规范的过程。下面为你详细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鉴定人,是指那些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专家辅助人则是当事人聘请的,协助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证的专业人员。
对于专门性问题的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意味着,如果在案件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鉴定,并且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来确定鉴定人。
当鉴定人进行鉴定后,需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经过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通过书面答复、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除了鉴定人作证外,当事人还 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对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专门性问题。
在作证过程中,无论是鉴定人还是专家辅助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证言和意见。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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