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仲裁时效60天的问题?
仲裁时效60天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过在现行法律中,劳动仲裁原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已被修改。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仲裁时效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仲裁时效就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仲裁机构可能就不再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了,当事人就可能丧失通过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过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进行了修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现在劳动仲裁时效不再是60天,而是一年了。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确定仲裁时效起算点的关键。“知道”很容易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常理,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比如说,公司每月10号发工资,但是这个月到了15号还没发,员工就“应当知道”自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能被侵害了。
仲裁时效也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员工向公司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公司回应或者拒绝之后,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员工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会中止,等员工病好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还是有可能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即便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不过,超过仲裁时效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维权的难度和风险。所以,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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