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指的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犯罪的核心行为,只是在为犯罪做前期的准备工作。 在理解犯罪预备时,首先要明确它的构成条件。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他心里是想着要去实施犯罪的。例如,张三打算去抢劫银行,他内心就是有抢劫这个犯罪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比较容易理解,像为了盗窃而准备撬锁的工具,为了杀人而购买刀具等。制造条件则更为广泛,包括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比如李四为了实施诈骗,先去了解目标对象的生活习惯和财务状况,这就属于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对社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毕竟还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在处罚上相对既遂犯会有所从轻。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比如王五已经拿着刀去砍人了,但被旁人及时制止,这就是犯罪未遂。而犯罪既遂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犯罪人预期的结果。例如赵六成功盗窃了他人财物,这就是犯罪既遂。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预备,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核心行为。如果还处于准备阶段,那就是犯罪预备;如果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因为一些意外因素没有成功,就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就是犯罪既遂。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和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