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故意?

我遇到个事儿,我朋友拿了别人东西,他说不是故意偷的。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盗窃罪里的故意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是只要拿了别人东西就算故意,还是有啥别的判断标准?我想弄清楚这个概念,好帮我朋友分析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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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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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要理解盗窃罪中的故意,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义。盗窃罪中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一概念包含两个关键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从认识因素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在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所谓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自认为采取了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例如,在商店里趁店员不注意,将商品藏在自己的包中带出;或者在他人家中,趁主人不在时,将贵重物品拿走等情况。这里的‘自认为’是关键,也就是说,即使实际上财物所有者已经发觉,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被发觉,就符合秘密窃取的条件。此外,行为人还需要认识到其所窃取的财物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并且这种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丢弃的物品当作无主物而拿走,由于其没有认识到该物品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就不具备盗窃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再看意志因素,它体现为行为人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结果的态度。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况。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主动实施窃取行为以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比如,行为人有计划地潜入他人住宅,寻找并拿走贵重物品,其目的就是直接获得这些财物,这就是典型的希望非法占有财物的表现。放任则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非法占有财物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例如,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财物也可以顺手拿走,虽然他原本并没有特意去偷这些财物的打算,但还是将其一并拿走,这种对额外财物的占有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作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盗窃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窃取财物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失,也不能构成盗窃罪。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拿错了别人的东西,这种情况下由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不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方式等。比如,行为人在深夜潜入他人住宅,并且将所窃取的财物迅速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依据。此外,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但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说法来认定其是否具有故意,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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