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及时”?
我有个亲戚在公职岗位上,有人给他送了财物,他想退还。但不知道在法律上,受贿罪里及时退还财物的“及时”该怎么界定。是按天数算,还是有其他标准呢?我很担心他处理不好会惹上法律麻烦,想了解清楚这个“及时”到底怎么理解。
展开


在理解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及时”时,这是一个涉及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那么“及时”退还财物意味着什么呢?这涉及到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从主观意图上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并无受贿的故意,及时退还财物表明其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态。比如,当行贿人突然将财物留下就走,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发现马上联系退还,这种情况更能体现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从客观行为上判断“及时”,并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时间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天数来衡量。如果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合理安排并尽快退还,就可以认定为“及时”。例如,在收受财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着手退还事宜。但如果存在一些合理的阻碍因素,比如出差在外等,在阻碍因素消除后马上退还,也可认定为“及时”。 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工作情况、退还的实际操作难度等。目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真正具有拒绝受贿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所以,对于“及时”的理解,不能机械地去界定,而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