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里,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面提到的几种情形,都体现了后履行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意味着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合同义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则是明显的逃避债务的行为;丧失商业信誉说明对方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不诚信的记录,可能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而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后履行方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 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不安抗辩权并不是随意可以行使的,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方就应当恢复履行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既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后履行方的违约而遭受损失,又防止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损害后履行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