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如何运用?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自己就可以暂时不履行。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有着重要的运用场景。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电方通常承担先供电的义务,用电方承担后支付电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如果供电方发现用电方存在上述情形,例如用电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清算,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电费支付的迹象,供电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供电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首先要有确切的证据。不能仅凭猜测就中止供电,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然后,供电方应当及时通知用电方中止履行合同,说明中止供电的原因和依据。 用电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果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证明自己有能力继续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电方应当恢复供电。如果用电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某企业作为用电方,因市场不景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多次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供电方在掌握了这些确切证据后,通知该企业中止供电,并要求其提供担保。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供电方应恢复供电;若企业未能提供担保,供电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运用,既要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也要避免权利的滥用,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