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如何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在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怎样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著作权,简单来说,著作权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他人的作品,其作者拥有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这些作品时,就涉及到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来讲,如果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例如,一些音乐创作者发布了自己的音乐作品,并且没有声明不许使用,那么录音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使用该音乐,但要支付报酬。 然而,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无论作品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因为录像制品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可能更广,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影响更大。比如,制作一部教学录像,其中使用了他人的文学作品内容,就必须先获得该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给予相应报酬。 此外,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因为这类衍生作品既包含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包含了改编等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著作权。例如,使用一部翻译后的外文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就需要同时获得翻译者和原外文作品作者的许可和支付报酬。 在实际操作中,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依法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关系,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