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该怎么撤回?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的撤回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还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此时离婚协议还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并撤回。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协议自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想离婚的一方直接表明不再继续办理离婚登记的意愿即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只有完成了离婚登记程序,离婚协议才会生效。 如果双方已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度过了冷静期,但是还没有领取离婚证,那么在这个阶段,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已经领取了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若一方想要撤回离婚协议,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可能支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但对于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是无法恢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