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应该怎么写?
我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撰写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但不太清楚具体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希望了解决定书里要包含哪些关键信息,以及书写的规范和注意事项,能给我一些指导。
展开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书写方法。 首先,要明确监视居住决定书的基本格式。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含标题、文书编号和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信息。标题应写明“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文书编号体现法院简称、年份和文书序号。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信息,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确保准确无误,以便能明确指向该被监视居住人。 正文是决定书的核心部分。要详细说明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引用相应的法条依据。 同时,要明确写明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以及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尾部需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并注明决定日期。此外,还要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内容,让其签字确认已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 在撰写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内容准确、规范,表述清晰,避免产生歧义,以保障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