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在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撰写辩护词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分析。以下是详细的撰写思路及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在辩护词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被告人并非故意拒不执行。比如,被告人可能是因为存在一些客观上的误解,认为判决、裁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对执行的具体要求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可以强调被告人并没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法律强调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若缺乏故意,那么定罪就缺乏主观要件。 对于客观方面,要审查被告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执行。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因为突发的经济困难、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例如,被告人原本有一定的财产可以用于执行,但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 另外,“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应认定为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可以在辩护词中着重强调这一点。 同时,在撰写辩护词时,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证据是支撑辩护观点的关键,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在辩护词中合理运用。例如,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被告人在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执行,那么这些证人证言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辩护依据。 此外,辩护词的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要让法官能够轻松理解辩护人的观点和理由。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晦涩的法律术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在论述过程中,要条理清楚,先提出观点,然后进行论证,最后得出结论。 总之,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撰写辩护词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