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探视不许带走的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但我希望能在探视孩子时不被允许将孩子带走。我不太清楚在离婚协议里该怎么准确表述这一点,生怕写得不对或者不规范,导致之后产生纠纷,想知道具体要怎么写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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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写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孩子相关条款的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明确、具体地表达双方对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书写要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在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探视权的主体,也就是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是谁。同时,要对探视的时间和频率作出清晰的规定。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长,例如从周六上午9点到下午5点等。这样详细的时间安排能让双方都清楚了解探视的具体安排。 关于探视的方式,需要特别强调只允许探视,不允许带走孩子。可以这样表述:“探视期间,探视方仅可在被探视方指定的地点与孩子见面交流,不得将孩子带离该指定地点。”这样的表述明确限制了探视的方式,避免产生歧义。 另外,协议书中还应规定如果一方违反探视约定的处理方式。比如,可以约定若探视方未经允许将孩子带走,被探视方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暂停其一段时间的探视权等。这能对双方起到约束作用,保障协议的顺利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离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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