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证明范文该怎么写?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则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当需要撰写事实婚姻证明时,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和范例,供您参考。
### 基本内容和要求
首先,证明中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这是为了准确识别证明涉及的当事人。其次,要清晰地阐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和具体情况,比如何时开始共同居住、是否有共同的经济生活等。另外,证明需要有证明人的信息和签字,证明人一般是了解双方事实婚姻情况的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
### 事实婚姻证明范文示例
**《事实婚姻证明》**
兹证明[男方姓名],男,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男方住址];[女方姓名],女,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女方住址]。
双方自[具体开始时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于[居住地址]。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各项开支,相互扶持,周围邻居、朋友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证明人:[证明人姓名1],联系电话:[电 话号码1]
证明人:[证明人姓名2],联系电话:[电话号码2]
[出具证明的单位或居委会名称]
[具体日期]
###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在撰写事实婚姻证明时,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是用于法律程序等重要事项,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证明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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