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如何写?


要撰写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要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主体资格方面。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一般是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辩护时,要确认被告是否真的符合主体条件。比如,若被告只是受雇参与工作,对污染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的决策权,那就可能不构成此罪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要判断被告单位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是主观故意。污染环境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如果被告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污染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就可能存在争议。例如,被告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进行生产,但由于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污染,且被告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不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再者是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污染环境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了污染,或者污染结果并非被告行为所直接造成,那么被告就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某工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但周边环境依然受到污染,经调查发现是其他非法排放源导致的,那么该工厂就不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责任。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也很关键。在辩护过程中,要审查指控被告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如果证据的收集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后是从轻或减轻情节。如果被告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情节,在辩护时应重点提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