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人是怎么回事?
我想了解下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人这方面的情况。我听说在某些案件里,会有最高检核准来追诉未成年人的情况,不太明白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样的案子会这样,程序又是怎样的,所以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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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人,这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追诉的特殊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范围。一般情况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会被追诉。必须是符合特定罪名,并且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情节恶劣这些条件。而“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会从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核准追诉的程序也非常严格。地方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追诉时,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检会全面审查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也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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