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如何生效及成立的?
我和一家仓储公司谈好了仓储货物的事,签了合同,但不太清楚这个仓储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成立,又在什么情况下才生效。我担心合同没成立或者没生效会影响我货物的存放,想了解下仓储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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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首先,关于仓储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意思表示一致,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就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像仓储物的名称、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达成了相同的意见。只要双方在这些关键内容上谈妥了,不管有没有实际交付仓储物,合同都算成立了。例如,甲公司和乙仓储公司就一批货物的仓储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对货物的种类、存放时间、费用等都达成了共识,并且签订了书面合同,那么从签订合同这一刻起,仓储合同就成立了。 接着,说说仓储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那么合同成立的同时也就生效了。不过,这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存货人交付一定比例的仓储费用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在这个条件未满足之前,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并未生效。再比如,双方约定合同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后生效,那么在该日期到来之前,合同也不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明确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非常重要。对于存货人来说,合同成立后就意味着保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为其储存货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例如,如果保管人在合同生效后没有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存货人就有权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保管人还是存货人,都应当清楚了解仓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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