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浙江遇到了需要做司法鉴定的情况,但不太清楚这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从申请到出结果整个过程是怎样的,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步骤,会不会很复杂,所以来问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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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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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浙江地区也遵循该通则执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另一种是个人自行委托,此时需要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用途、要求等。这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这体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有规定。 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同时,鉴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这些都能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找到依据。 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最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这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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