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是怎样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是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它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该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他们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通过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湖北省内产品质量,维护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