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湖南省长沙市2009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9年于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当时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各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和依据,好确定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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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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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损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时,责任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湖南省长沙市2009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它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方面,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吃喝拉撒有困难)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依据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在解释第二十三条中有规定。 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对应解释第二十四条。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09年湖南省长沙市适用此规定,八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30%。 此外,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这是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内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在解释第二十八条有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在湖南省长沙市2009年的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案件中,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综上所述,要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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