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妻子的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分配?


在探讨丈夫赠与妻子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在房屋赠与中,一般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房屋赠与,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才真正转移到受赠人名下。 如果丈夫将房屋赠与妻子后,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属于妻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离婚时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丈夫赠与妻子房屋后,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虽然赠与合同可能已经成立,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此时,在离婚时,该房屋可能仍然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在没有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从法律形式上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丈夫。 另外,如果赠与行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赠与是附条件的,而受赠方没有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赠与人可能有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旦赠与被撤销,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会恢复到赠与人名下,在离婚时也就不会按照赠与后的情况进行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双方对赠与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总之,丈夫赠与妻子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赠与是否附条件、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房屋归属的书面约定等多种因素。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