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罪里的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在法律中,假冒伪劣产品罪里的共犯是指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帮助等行为的人。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共犯的认定,依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共犯主观上要有故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在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比如明知道产品质量有问题,还帮忙进行包装、运输等,就可能构成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共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看行为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认知程度,像你负责简单包装工作,如果有证据表明你在工作过程中已经察觉到产品可能存在问题,但仍然继续参与,那么就可能被认定有主观故意。另一方面,还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到的作用大小。如果你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简单操作,且该操作并非整个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链条中关键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并且没有从中获取高额利益,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共犯。但最终的认定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