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准确认定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至关重要,它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划分。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指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在这些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代表国家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他们执行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范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此类。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就是国家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人民团体则是指经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在这些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在国有银行工作的管理人员,负责银行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事务,他们就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无论在被委派单位担任何种职务,只要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就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有公司委派一名管理人员到其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担任董事,参与该非国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名管理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还有一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按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这类人员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通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例如,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活动中,依法从事组织、管理、监督选举等公务活动的人员,虽然他们可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执行选举公务时,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综上所述,认定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这有助于准确打击贪污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