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认筹签协议时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在买房认筹签协议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行为。 首先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认筹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收取认筹金,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购房者面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工程烂尾等风险,因为开发商可能在不具备销售条件时就提前回笼资金,却无法保证后续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虚假宣传诱导认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部分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认筹,会夸大房屋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情况。比如宣传小区内会有大型的休闲公园,但实际上只是规划中的设想,根本无法实现。购房者基于这些虚假宣传而签订认筹协议,事后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再者是设置不合理的认筹协议条款。一些开发商会在认筹协议中设置诸如“认筹金概不退还”等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认筹金概不退还”这种条款明显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限制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 另外,认筹过程中可能存在捆绑销售的违法行为。例如,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认筹时必须同时购买车位、装修套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捆绑销售的行为剥夺了购房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自愿原则。 最后,开发商可能存在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比如隐瞒房屋存在抵押、质量问题等。《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认筹协议,可能会陷入后续的纠纷中,面临经济损失。购房者在买房认筹签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相关情况,遇到违法行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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