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要判断违法强拆是否属于滥用职权,需要先了解这两个概念。 违法强拆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对他人合法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比如没有取得拆迁许可,或者在没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房屋。 滥用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做事,给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了损害。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违法强拆的场景中,如果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他们在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例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批和告知程序,就组织人员对居民房屋进行强拆,这就属于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违反了规定处理公务。 然而,如果强拆行为不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而是一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擅自进行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所以,违法强拆不一定都属于滥用职权,关键要看实施强拆的主体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