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入以及没收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对于那些非法获得的收入,以及被没收的财物,会不会对其征收增值税。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因为最近涉及到相关情况,想弄明白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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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流转过程中,对增值的部分征税。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非法收入以及没收的情况是否征收增值税,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 对于非法收入,如果该收入对应的交易行为本身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即便收入来源非法,在税法层面可能仍需缴纳增值税。例如,非法经营销售货物,只要发生了货物销售这一应税行为,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认可其非法行为,在法律上,非法经营行为会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对于没收的财物,如果这些财物后续被用于销售等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就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执法部门没收的货物,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拍卖等处置,拍卖行为属于销售货物,就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非法收入或没收财物没有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仅仅是非法取得的现金收入,没有对应的销售货物、劳务等行为,那么就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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