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转包工程不合法,雇工伤残各方均担责吗?


在工程建设领域,随意转包工程是一种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当转包过程中出现雇工伤残的情况时,各方是否均需担责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随意转包工程的法律性质。所谓转包工程,就是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人做。而随意转包,通常指的是这种转包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来进行,是不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表明随意转包工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接下来看雇工伤残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程转包场景中,涉及到多个主体,如转包方、接受转包方以及雇工。 对于接受转包方,他直接雇佣了工人,与雇工形成了劳务关系。如果接受转包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对雇工的操作规范没有进行合理管理等存在过错行为,那么他应当对雇工伤残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转包方,由于其随意转包工程的行为本身违法,这种违法行为破坏了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障体系。转包方的转包行为使得工程可能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主体手中,从而增加了雇工发生伤残事故的风险。所以,转包方也需要对雇工伤残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来说,转包方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其过错行为与雇工伤残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外,可能还存在发包方。如果发包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方进行随意转包行为而没有加以制止,那么发包方也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随意转包工程不合法且雇工伤残的情况下,各方通常均需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为了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反工程转包法律规定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