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投标单位有一个股东相同会有什么影响吗?


在招投标活动中,两家投标单位有一个股东相同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分析其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首先,从法律禁止的投标行为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两家有相同股东的投标单位,利用这个相同股东的关系进行了串通投标报价,比如协商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等行为,那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这两家投标单位虽然有相同股东,但并没有进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单纯的股东相同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无效。在实际的招投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主要考量的是投标单位的资质、技术方案、报价、业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这两家投标单位在这些方面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他们都有中标的可能性。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相同股东可能会引起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对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的合理怀疑。此时,招标人可能会要求投标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来证明其投标行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果投标单位无法提供合理的说明或者证据,可能会对其投标产生不利影响。 总之,两家投标单位有一个股东相同本身不一定违法,但如果涉及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