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是什么?

我最近和别人有个经济纠纷,想去法院起诉,听说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了,但不太清楚具体的实施细则是怎样的。比如要准备哪些材料、立案流程是怎样的、有没有什么时间限制之类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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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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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细则有如下方面。首先是立案范围,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民事起诉方面,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都在范围内,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行政起诉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自诉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其次是立案材料要求,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然后是立案程序,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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