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和审查制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要去法院立案,听说有立案登记制和审查制,不太清楚这两种制度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啥区别,对我立案会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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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是两种不同的立案方式,它们在定义、条件、程序以及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法院均应予以登记立案,当场登记立案。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降低了诉讼门槛,使得当事人能够更便捷地启动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而立案审查制则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仅要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案件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只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种制度下,立案的标准相对较高,程序相对复杂,可能会使一些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被挡在法院门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程序上,立案登记制更为简便快捷,一般当场就能决定是否立案,而立案审查制由于要进行实质审查,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决定是否立案。此外,立案登记制更侧重于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立案的难度和阻碍;立案审查制则更注重案件的质量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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