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账面价值出售固定资产给关联方,所得税如何处理?


在探讨低于账面价值出售固定资产给关联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关联方则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对于低于账面价值出售固定资产给关联方这一行为,在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就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该低价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税务机关可能认可该交易价格。例如,固定资产存在损坏、技术过时等情况导致其实际价值降低,企业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当交易价格不具有合理性时,税务机关可能会采用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常见的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是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企业在进行低于账面价值出售固定资产给关联方的交易时,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保存好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原始资料,如购买凭证、折旧计算记录等,以证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低价交易的原因要有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果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可以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后续出现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