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有哪些表现以及如何进行救济?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及救济方式。 首先,我们看看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表现。比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更改姓名,或者在子女已经确定姓名的情况下,无端阻止其使用该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某商家未经明星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明星是产品代言人。假冒他人姓名则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有人冒充知名作家的姓名,在网上发表一些低俗的文章,损害该作家的声誉。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比如,要求擅自使用自己姓名做宣传的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根据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公开的方式承认错误,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并进行赔礼道歉。此外,如果因为侵权人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被侵权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姓名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我们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