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对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家里老人身体不太好,想提前了解下继承的事。不知道《民法典》里关于继承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哪些人有继承权,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等,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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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继承作出了全面且系统的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继承的开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其次是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再者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都有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另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后是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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