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是否可以终结破产程序?


在讨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能否终结破产程序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对于破产程序的终结,我国《企业破产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实际上意味着破产财产已经所剩无几,甚至没有可供进一步分配的财产了。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继续推进破产程序可能意义不大,因为已经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也无法通过后续的破产财产分配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前,管理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要对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清查和核算,确保确实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并且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报告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总之,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通常是可以终结破产程序的,但一切都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执行,以保障整个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