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二的出台,是否对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了?


保险法解释二的出台确实对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了。 首先,在明确法律适用方面作用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保险法本身一些条文比较原则、概括,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法官对于如何具体运用这些条文存在困惑。而保险法解释二针对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比如在保险利益问题上,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明确了在这种复杂投保情况下的赔偿规则,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就有了清晰的裁判依据。 再如在告知义务方面,解释二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这避免了实践中双方对于告知义务范围各执一词,让司法审判有了统一标准。 在免责条款方面,它也进一步细化规定。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免赔额等,可以认定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同时说明了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经保险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为由主张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免责条款问题给出了明确判定准则。 总的来说,保险法解释二终结了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一些争议,统一了裁判尺度,让司法实践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时更加顺畅、准确,极大提升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相关概念: 保险利益:简单说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只有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把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