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在探讨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而不是投保人。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投保的。如果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就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初衷。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看似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类似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但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比如,如果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基于代位求偿权,而是因为投保人的故意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主要针对的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但如果投保人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违法行为,保险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行使代位求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