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是为了妥善处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制定的。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的“辞职”就是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辞退”则是单位主动解除与员工的工作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就是双方按照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来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分歧,就可能引发人事争议。 该办法规定调解工作应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调解意味着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尽量通过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及时处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争议的处理,避免问题拖延。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判断是非曲直,以法律为准绳则是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受理争议案件、调查取证、组织调解等。当发生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一般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结案。如果情况复杂,经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当事人也有通过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仲裁是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诉讼则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这些途径都为当事人解决人事争议提供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