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有哪些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会计核算,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是会计科目设置方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来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清算损益等情况。根据规定,企业应设置“清算费用”科目,核算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清算人员的报酬、办公费、诉讼费等。同时设置“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核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费等。还设置“清算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清偿债务等发生的损益。 其次是资产的清查与核算。企业在宣告破产时,要对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财产清册,并对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要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核算。存货应根据市场价格或预计售价扣除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应收账款则要考虑坏账的可能性,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固定资产,要根据其新旧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评估其价值。 再者是债务的清偿核算。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这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然后是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接着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清偿破产债权。在核算债务清偿时,要准确记录每一笔债务的清偿情况,确保债务的清偿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最后是清算损益的计算与处理。清算损益是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最终财务成果,它等于清算收益减去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清算收益包括资产处置收益、无法偿还的债务等;清算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坏账损失等。清算结束后,清算净收益要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或进行其他分配。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会计处理提供了法律基础。而财务会计制度则对会计核算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总之,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规范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