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管辖该如何确定?
最近遇到了担保合同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这件事。自己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也不清楚具体的判断标准。想知道到底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没有明确的规则和依据,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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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合同中有关于管辖地法院的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来处理。不过要注意,要是约定的管辖法院违背了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这里解释一下,级别管辖就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比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等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专属管辖就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公民来说,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个地方就是经常居住地,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这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当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同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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