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通俗来讲,就是在涉及国际的民事官司里,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来管这个案子。 在国际上,国际条约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到重要的协调和规范作用。例如,《布鲁塞尔公约》《海牙公约》等,这些公约旨在通过统一的规则来确定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减少管辖权冲突。对于加入这些公约的国家,在处理相关国际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公约的规定。 在我国国内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有详细规定。属地管辖是常见的原则之一。比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纠纷和我国有这些地点上的联系,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属人管辖也是重要的原则。我国法院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有管辖权,即使他们在国外。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的民事纠纷,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受理。 协议管辖同样被法律所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处理。 专属管辖方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 总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既涉及国际条约的协调,也有国内法的具体规范。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规定,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