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一些主要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和范围。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就意味着,只要是通过互联网媒介进行的商业广告活动,都受到该办法的约束。比如在网站上的弹窗广告、搜索引擎推广链接、社交媒体上的商品推荐等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其次,对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这要求他们在承接广告业务时,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如果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关于广告的可识别性。《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比如在搜索引擎推广中,搜索结果页面的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并且明确标注“广告”字样。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看到的是广告信息,从而自主决定是否关注。 另外,对弹出广告也有专门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是为了避免广告对用户造成过度干扰,保障用户的正常上网体验。 最后,对于违法互联网广告的处罚也有相应规定。违反《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如果广告内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从多个方面对互联网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无论是广告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