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想了解一下这个解释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能在我的劳动争议里起到什么作用,比如对我的权益保障有啥帮助,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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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竞业限制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据是该解释第六条。 对于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对实际履行行为的一定认可,符合实际的劳动用工情况,依据是该解释第十一条。 在涉外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规范涉外劳动用工秩序,依据是该解释第十四条。 该解释还对劳动争议的管辖、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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