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下从几个重要方面来介绍其具体内容。 受案范围方面,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中对一些边界模糊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进行了界定,比如行政协议案件,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让行政相对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清楚自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 诉讼主体上,解释完善了原告和被告资格的规定。对于原告,明确了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比如当一个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被告,规定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同时对经复议的案件、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等作出行政行为时被告的确定进行了详细说明。这有助于当事人准确确定被告,顺利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证据规则方面,解释对证据的提供、质证和审查认定等进行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规定了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合理分配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保障了诉讼的公平公正。 此外,解释还对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起诉期限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防止当事人因对起诉期限理解有误而丧失诉权。简易程序则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规定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更好地处理行政协议纠纷。 总之,该解释在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细致规定,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