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通俗来讲,就是当敲诈勒索的财物达到一定金额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不过,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关于特殊情形。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一些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数额较大”标准的情形,比如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未达到一般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 再者,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也就是说,不管每次敲诈勒索的金额多少,只要在两年内达到三次以上,就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量刑方面。解释第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轻重。 最后,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同时,解释第八条还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总之,该解释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