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可能被敲诈勒索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案件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况算敲诈勒索、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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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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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 首先,明确了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解释了一些特殊情形下数额标准的降低。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再者,对于多次敲诈勒索也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指出,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另外,关于敲诈勒索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六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该解释还强调了共同犯罪等问题。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些规定对于准确认定敲诈勒索犯罪,合理量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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